陕西调整公证费用价格通知

导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现就陕西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详情见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政府定价范围

  我省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件,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对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一)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二)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

  (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分两个阶段收费,第一阶段为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第二阶段为出具执行证书时收取。

  三、完善价格减免政策

  (一)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二)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三)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的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公证机构应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公证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2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5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陕西公证费用各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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