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原文)

导语 2015年起,西安政府发布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涉及公租房及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房源建设等,详情见正文。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原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房源统筹使用、并轨运行。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并轨运行”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市政府统筹全市租赁型保障房工作,对涉及全市租赁型保障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和监督租赁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统计、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监督辖区内租赁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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