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禁止犬只进入场所有哪些

导语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大部分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西安市养犬行为规范

  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

  (四)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

  (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注: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二、烈性犬、大型犬外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为犬只带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

  第三十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

  三、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

  (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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