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基本条件

  (一)参保人员退休前正常参保缴费并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

  (二)完成退休审批手续,已核算出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一)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年限,即参保职工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二)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依据人事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时认定的年限确定)、2011年7月以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和军队转业干部、退役人员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军龄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时间规定的时间。

  (三)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本款第(一)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

  (四)市级统筹前在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含市本级和西安市所属其他区县)缴费年限在提供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证明,或在高新区接入西安市医保信息系统后能查询到的参保记录,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对待,和区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西安市外调入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在完成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后纳入缴费年限计算。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其它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根据省市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申办

  (一)退休待遇的申请

  在高新区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在高新区人事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的资料传递到社保中心后,由中心通知参保人员领取《西安高新区城镇职工退休待遇申请表》,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对个别经批准存在养老、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分离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在区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可由所在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区外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养老保险退休的《退休审批表》、养老金标准等证明材料,到中心领取《西安高新区城镇职工退休待遇申请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二)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处理

  参保人员退休后,医疗保险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预缴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选择继续缴费的,每个缴费年度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缴费比例逐月缴费,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人员对待,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申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一次性预缴的,按退休年度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的缴费比例预缴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预缴的费用直接计入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缴费完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实施前在高新区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和本通知实施后新参保单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暂按原政策执行。


四、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指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审批手续后,退休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有关待遇终身。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月养老金或退休金的5%计入。


五、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调整

  在高新区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如遇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标准调整,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由中心负责调整。

  在高新区外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在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确保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中心核对资料后,更新退休人员信息库,完成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变更。


六、退休人员获取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后仍需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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