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导语 失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标准,那么办理失业保险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普遍性。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些人员具体指的是以下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以民办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视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O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1500元,对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以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按原核定的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8、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赠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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