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物业服务收费规定

导语 预收不超过三个月;按照建筑面积收;若不入住,还可按照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等,详见正文。

  西安物业服务收费

  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计收,预收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四、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五、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车位上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

  具体通知条例可点此查看: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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