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导语 姓名是人生唯一法定的名分,名号是人生分新生期,婴幼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壮年期,颐养期,天年期,永生期等不同阶段名分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由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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