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导语 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了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制定本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市办发〔2010〕38号)、市政府批转西安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为了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房管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每个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或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改办将保障对象登记造册,送市房管部门备案。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三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由于规模较小,不能成栋建设的,可不在本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专户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易地建设。

  2010年6月1日以后至本细则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本细则实施后,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市国土局提供土地,市房管局统一建设。

  第四条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它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

  收取的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廉租住房。

  第五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管、物价、棚改(城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局在编制拟出让土地控制性规划指标时,应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所有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参与竞标者应充分考虑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总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市房管局,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八条 市国土局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市房管局应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协议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装修标准以及交房条件和交房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有偿),划拨地价以评估确认为准,用地面积以廉租住房所占或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十条 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政府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回购。

  第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配建廉租住房应与开发项目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开发项目分期实施时,应优先建设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为主,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第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进行普通装修,达到入住条件。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门窗安装到位,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和顶棚刷白,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贴瓷砖,厨房灶台、操作台、洗菜池安装到位,卫生间座便、面盆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设施安装到位。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应向市房管局交付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的配建廉租住房,并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或销售配建廉租住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要明确楼栋、房号,标明不得销售。商品房项目销售完毕后,项目单位必须办理完配建廉租住房的产权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其它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配建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租金管理按照《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配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分工及工作流程

  一、部门分工

  (一)市国土局

  1. 负责宗地出让方案的编制,按照市规划局出具的宗地规划条件,确定配建廉租住房面积、套数(按照单套建设面积50平方米核算,取整数)、套型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并在宗地出让公告中公示;

  2. 负责出让宗地配建廉租住房土地划拨工作或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收缴工作;

  3. 负责落实易地建设廉租住房土地指标,并在国有储备土地中落实易地建设廉租住房土地。

  (二)市财政局

  1.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收缴监督工作;

  2.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3.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市规划局

  1. 负责编制出让宗地控制性规划指标及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2.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审批(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及相关规划手续的办理。

  (四)市建委

  1.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城建配套费免收手续的办理;

  2.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3. 负责已办理监督申报手续的配建廉租住房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廉租住房招投标、施工许可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由市城改办负责。

  (五)市房管局

  1. 负责与宗地受让人签订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2. 负责协助市国土局收取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3.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

  4.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的验收、接收及过户手续、产权证办理工作;

  5. 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6. 负责易地建设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

  二、工作流程

  原则上,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应在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不配建廉租住房,采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方式易地建设。具体工作流程分为:

  (一)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流程

  1. 市规划局拟定出让宗地控制性规划指标及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套型;

  2. 市国土局拟定出让方案,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

  3. 市国土局办理宗地出让手续和配建廉租住房土地划拨手续,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房管局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4. 市房管局在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5. 受让人持《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6. 市规划局办理配建廉租住房工程规划许可;

  7. 市建委按规定办理配建廉租住房城建配套费用免收手续;

  8. 市建委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招投标手续;

  9. 市建委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施工许可手续;

  10. 市质安站对已办理监督申报手续的配建廉租住房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11. 市房管局在办理出让宗地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对配建廉租住房封存;

  12. 市房管局对配建廉租住房进行常态化检查;

  13. 市房管局按照配建协议约定,按期接收配建廉租住房;

  14. 市房管局在办理出让宗地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应及时将配建廉租住房产权证办至市房管局名下;

  15. 市房管局按规定分配配建廉租住房;

  16. 市房管局对配建廉租住房实施日常运营管理。

  (二)易地建设廉租住房工作流程

  1. 市国土局按照市规划局出具的宗地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宗地缴纳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金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并在宗地出让公告中说明;

  2. 市国土局负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足额收缴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

  3. 市财政局对配建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4. 市国土局根据全年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目标任务,在国有储备建设土地中确定易地建设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向市房管局下达用地指标;

  5. 市房管局根据易地建设廉租住房用地指标和确定的国有储备建设地块,协助市国土局征收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6. 市发改委下达易地建设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

  7. 市规划局确定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8. 市国土局办理易地建设廉租住房用地划拨手续;

  9. 市房管局负责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普通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它区、县、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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