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省级单位工资发放及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导语 陕西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等单位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省级单位工资发放及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我省工资发放,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省级单位工资发放及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预〔2015〕5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我省工资发放,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精神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4〕168号)和《关于建设全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陕编发〔2014〕1号)相关规定,现将规范省级单位工资发放及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资发放

  (一)规范工资发放的范围及经费保障。

  1、发放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从2015年4月起,将原纳入省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参公单位的工勤人员工资,改为单位自行发放。省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调整为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单位自发工资范围,调整为省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省级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

  2、工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退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参公单位的工勤人员的工资,省财政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测算,需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追加预算,补助各单位;原单位自发工资人员工资经费,由原渠道安排保障。

  3、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即将实施,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纳入社会发放之前,原实行省级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继续实行离退休费财政统发;原实行单位自发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养老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化发放。

  (二)财政统发人员信息数据的审核。省级部门上报的人员信息数据为截至2015年1月底的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数据。审核程序如下:

  1、省级部门自查及资料送审。省级主管部门对目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区分行政机关在职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清理和自查。同时,填报“陕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核表”、“陕西省省级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表”、“陕西省省级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审核表”和“陕西省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表”,并将加盖公章后的报表,于2015年2月15前报送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审核,同时报送电子数据(用省级工资发放软件生成的人员数据)。

  2、编制、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要对各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人员信息及相关工资标准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相关部门审核后的人员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

  3、省级财政审核。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人员信息及相关表格进行复核,预算处进行审核汇总,对资料完备、符合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由工资发放处于2015年4月份办理工资统一发放手续;对未审核通过的人员,暂缓办理工资发放手续;对退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核算财政工资补助经费。对未能按期上报人员数据的单位,将延迟该单位工资发放或工资经费的核拨。

  二、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

  从2015年起,省财政将与省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专门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将省级财政供养人员全部纳入台账管理,除已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外,单位自发工资的省级财政供养人员也要全部纳入实名制动态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数据和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数据作为今后省级财政核拨工资经费和测算调资的依据。

  省级部门上报的单位自发人员信息数据为截至2015年1月底的人员数据。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部门自查及资料送审。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对目前已实行单位自发工资的人员汇总填报 “陕西省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表”(含工勤),并将纸质报表加盖公章,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审核,同时报送电子数据(用省级工资发放软件生成的人员数据)。

  (二)编制、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要对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单位自发工资人员信息及相关工资标准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相关部门审核后的人员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

  (三)省级财政审核。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单位自发人员信息及相关表格进行复核,预算处进行审核汇总,工资发放处据此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

  (四)动态化管理。省级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省财政厅报送一次单位自发人员信息数据。单位自发工资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省级单位应及时将经省编办、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的人员及工资信息变动数据,报送省财政厅修改财政供养人员台账,同时报送人员变动审核依据。对未按规定上报单位自发工资人员数据的省级单位,暂停拨付下月财政工资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单位要深刻领会规范工资发放工作和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的重要意义,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由单位人事部门牵头,纪检和财务部门配合,确保按期完成人员信息自查和审核上报工作。新增加的自发工资单位要积极联系省财政厅国库处和商业银行,提前开设事业单位工资专户,办理干部职工工资卡(或使用单位已自办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卡),强化工资预算管理,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

  (二)做好宣传解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规范工资发放管理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推进财政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有关规范工资发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干部职工理解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不会造成个人工资的变动,人员工资实名制管理是落实“约法三章”、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需要。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将统发工资人员和自发工资人员有关数据信息核实报送工作落实到人,对因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数据漏报、报送不及时等影响工资按期发放及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机构编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

  委员会办公室 社会保障厅

  2015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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