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导语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申请贷款前,应已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正常。
陕西省直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申请贷款前,应已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正常。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单位未按规定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即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所在单位先将全部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规定标准,并补缴当年全部少缴款项后,方可申请贷款。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省中心再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提供省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4、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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