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导语 包括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还包括申请程序、轮候与配租、租金管理、监督管理等,详见正文

  泾河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管理,保证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泾河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面向泾河新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的统一保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

  第四条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新城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管理等工作。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需依托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泾河新城规划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含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公交、环卫行业群体,下同)。

  第六条 上述供应对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资格审核条件,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1套租赁型保障房:

  (一)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西安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类型分为:自有、租住、借住、其他(含集体宿舍),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17平方米。

  (三)户籍未在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年满18周岁,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具有稳定劳务关系,在西咸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具有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持有本区域内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四)申请家庭拥有的非营运车辆价格不超过15万元,且商业用房价值、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注册(参股)资金等总资产合计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 下列住房情况均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情况:

  (一)申请人在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所在镇(街道)拥有私有住房(含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三)陕西省境内已申请租赁型保障房或购置型保障房。

  (四)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五)所在村(组)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的。

  (六)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八条 新毕业大学生应符合:普通高校统招毕业3年内首次申请给予1年租住过渡期;985、211院校统招毕业5年内给予首次申请2年租住过渡期。

  过渡期内可免于资格审核,新毕业大学生可随时申请办理退出手续。过渡期满,按照公租房准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不强制退出,可根据大学生意愿,自行选择办理退出手续或按照市场租金重新签订租住合同。

  第九条 泾河新城为引进入区A、B、C、D、E类人才提供人才公租房:

  (一)经新城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或经新城人社局认定的D类人才、E类人才均可申请泾河新城人才公租房。

  (二)已与泾河新城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泾河新城范围内招商引资纳税企业在职在岗员工,且在泾河新城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人才。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未享受泾河新城其他福利性住房政策及补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新城规划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实行清单制,资格审核以“三级审核、两级公示、部门联审”为主,可分为个人申请、家庭申请和企业集体申请三种方式。

  (一)社区、人才中心、用人单位进行初审。

  申请人将完善的申请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人才中心,由社区、人才中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对于外地户籍以入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名义申请或由企业代职工集体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集体申请的由企业委托代理人持租房委托书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已被列入拆迁安置人员名单、是否符合申请审核条件相关要求等信息并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初审单位;经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时公示3天,并在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公示单一并报送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终审公示。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审核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部门联审。依据泾河新城管委会管理机构和职能,人社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婚姻、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就业等情况;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拥有房产网签备案情况及近五年来房产交易信息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商登记等企业相关信息;公安泾河新城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车产等信息。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资料进行联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联审结果进行终审公示3日。经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镇(街道);经终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终审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人需以家庭为单位,其共同申请人为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申请人与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65岁以上直系亲属);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提交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型保障房资料清单:

  (一)对于个人、家庭申请:

  1.申请人填报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户口簿复印件,二份(验原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二份(验原件);离异: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二份(验原件);丧偶带子女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和年收入证明(包括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6.住房证明:用人单位提供职工未在单位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房屋分配、租赁房屋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人均面积小于1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地、外地户籍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7.申请人填写申请家庭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8.若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则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9.外地户籍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职证明(验原件),所属企业所在地应为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并提供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10.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提供由社区出具的证明。

  (二)对于企业集体申请,除需企业职工符合申请审核条件外,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2.租赁型保障房租房委托书。

  3.申请职工情况汇总一览表。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社保账号和法人承诺书。

  (三)新毕业大学生申请:

  1.申请人填报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验原件)。

  3.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二份(验原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二份(认证有效期内)。

  5.外地户籍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二份(验原件)。

  (四)对于人才安居申请:

  申请人才安居个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泾河新城人才安居申请表》。

  2.泾河新城人才办、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结婚证或婚姻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连续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向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人才安居申请情况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补贴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三条 通过终审公示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程序,依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同类型及房源情况分配选房,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期间,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婚姻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青年医生、青年教师、新毕业无房职工等,可以优先安排租赁型保障房,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选房户型及面积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数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泾河新城官网发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结构、户型、租金标准及配租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公示:通过租赁型保障房租赁申请审核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泾河新城官方网站查看http://jhxc.xixianxinqu.gov.cn。

  (三)通知: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按照轮候优先次序致电通知或短信通知轮候对象。

  (四)摇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源。

  (五)签约: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承租通知单》后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承租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费并签订《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登记。

  (六)入住:申请人持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开具的《承租通知单》,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登记。

  第十六条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八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原申报社区、镇(街道)进行年度复审,按照泾河新城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确定的时间安排,报送相关资料(包括上年度家庭人口数、户籍、家庭收入、房产、车产及金融资产等变动情况)参与年度复审,未按期递交年审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租金减免优惠资格,按市场租金执行。

  第十九条 年度复审资料需真实、详实,具体参照年度复审公告提供所需资料。已配租的保障家庭年度复审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条件的,当年将以市场租金执行,连续两年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租赁型保障房或调整租金标准: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市场租金执行。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标准按照梯度租金执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申请审核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租赁型保障房的承租人,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当年市场租金缴纳;过渡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确无法腾退且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经核查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且拒不腾退租赁型保障房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承租人腾退租赁型保障房,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政策性房源。

  第二十二条 房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租赁型保障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及其配套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维修养护,确保租赁型保障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保障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提取留存或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提取留存,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统筹收支,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

  第二十八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等相关费用从租金中列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建立健全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租金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高效。

  第三十条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管理业务培训、巡查和监督;负责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的登记管理;负责租赁型保障房日常核查及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各镇(街道)政府保障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的核查及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立即取消其轮候或承租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不诚信行为将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租赁型保障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型保障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拖欠租金的;

  (四)改变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用途、使用性质或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破坏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安居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对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通报至其所在单位及居住镇(街道)公示其不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严肃顶格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才安居相关证明,妨碍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或未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的,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顶格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泾河新城各级保障房管理部门监督投诉信息采取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方式,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规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投诉、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发文之日起原《泾河新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陕泾河办发〔2019〕2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泾河新城人才安居申请表.docx

  附件2:个人收入证明、个人单位福利住房情况证明.docx

  附件3: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docx

  附件4:申请家庭承诺及授权委托书.docx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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