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导语 西安经开区试行包括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配租管理、租金管理、动态管理、监督管理等,详见正文。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行为,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2017〕8号)、《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建发〔2019〕139号)、《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房发〔2014〕14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经开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运营、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

  第三条取得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可以申请租赁纳入经开区管理的租赁型保障房。

  第四条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为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区内职工”)。

  (一)区内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经开区的单位。

  (二)区内职工是指,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

  第五条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为用人单位申请或区内职工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用人单位申请合租的,需确定至少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区内职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年满18周岁或本科及本科以下在读的在校学生)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经开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六条经开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的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产权单位。

  第七条申请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经开区有稳定职业,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按规定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

  (二)住房标准:

  已婚的区内职工,配偶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现有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查。

  1.申请经开区中心区、高铁新城区域租赁型保障房住房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2.申请经开区泾渭新城区域租赁型保障房住房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高陵区及泾渭新城地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3.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正在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

  1.西安市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西安市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西安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

  4.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四)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规定收入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现行收入标准确定)。

  (五)其他标准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拥有车辆的,总价不超过规定标准(以购车发票为准);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盈利性商业用房及营运性车辆不得申请。

  (相关标准见附件,并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第八条申请资料

  (一)《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

  (五)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七)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收入证明、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出具的时间段为从申请之日的上一年度的记录,例如2021年2月申请,需出具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九)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现住房证明;

  (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股权书;

  (十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车辆发票、行驶证和车辆产权证书;

  (十二)所在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申报人员明细表;

  (十三)劳动(聘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工作证明需说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

  (十四)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条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或票据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单位证照的,提供加盖持证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即可。

  第九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递交申请,用人单位作为受理单位,负责接收申请人相关材料。

  (二)受理: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调查、公示和上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3日,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填写调查意见,完成调查、公示后,将信息及纸质资料上报初审单位(经开区保障房运营单位)。

  (三)初审:初审单位收到资料后,完成审核、信息录入和上报。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受理单位;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后填写初审意见,并将信息及审核意见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拟成立经开区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复审。

  (四)复审:房屋管理中心收到资料后完成上报联审、复审和信息录入工作后将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

  复审单位在收到初审单位上报信息及审核意见后,将相关信息上报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审,待市级部门反馈联审信息后,房屋管理中心结合联审结果信息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初审单位;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复审意见并逐级返还申请人。

  (五)异议处置: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西安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西安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支持经开区入区重点企业发展,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项目或房源作为解决企业员工住房困难的公租周转房。公租周转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90%执行。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可申请优先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五)西安市政府、西安经开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租赁型保障房可分配房源公告后,取得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的申请人经轮候先后顺序确定获得分配的申请人。

  (一)单位申请人依申报时间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二)个人申请人按照取得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时间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轮候顺序按照如下序列进行排序:

  第一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第二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三序列: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第四序列: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第五序列:已审批的租赁型保障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同一序列内的,按照审批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若审批时间相同的,按照年龄从大到小再次排序。排序完成后,对确定获得分配的申请人顺序名单及配租房号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确定获得分配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单位或经开区保障房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及《入住公约》,并办理物业管理等入住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但可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已分配入住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入住家庭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完成房源的维修维护等工作,符合重新分配条件后,纳入待分配房源。按照轮候顺序,继续按照公示的轮候顺序依次配租。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配租,并将其轮候顺序调至同一序列内的最后一位。

  第十六条对于轮候顺序名单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申请人向区保障房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保障房中心审核通过后,调整至重新确定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的轮候顺序名单中同一序列内的最后一位,并将调整后的轮候选房顺序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内容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履约保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十八条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使用所添置的房屋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九条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8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租赁型保障房由产权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物业管理、租金收缴、受托资金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租赁型保障房保障资格的人员每年审查一次,根据审查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对应的租赁资格受理单位申报,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各级审核单位按租赁资格申请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一)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人均月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家庭工商注册资金超出租赁型保障房规定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二)因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周期为1年,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通过审查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退租时应清理搬离个人物品,经查验确保屋内设施设备合格后方可领取退房回执单,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造成室内设施设备损坏,进行修复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按照规定退出或者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房时应当结清租金、水费、电费、燃气费、垃圾费、暖气费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涉及退租问题的承租人,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不予过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住房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租赁型保障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及政策法规调整之情形,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标准

  为确保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的公平、公正,解决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分配过程中合理、公平,进一步明确经开区保障家庭申请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程序上为两级审核、两次公示,申请人资格申请信息将上报至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六部门联审,经开区根据联审结果进行配租资格的确定。

  一、相关标准

  (一)收入标准: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为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468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429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900元。收入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现行收入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车辆标准: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单价低于15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

  (三)住房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工商标准: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5万。

  二、住房标准人均分摊包括申请人配偶、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申请人夫妻一方父母;收入标准人均分摊包括申请人配偶、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三、公租周转房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确定入住房源及房间数量。由运营单位收取相关资料并完成信息录入,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公租周转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90%执行。

  (一)申请公租周转房的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需将企业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申报人员明细表)及入住人员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卡、婚姻状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上报运营单位,由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二)申请公租周转房企业需对入住人员名下房产进行审核。中心区、高铁新城区域入住人员在西安市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

  泾渭新城地区入住人员在高陵区及泾渭新城地区无私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公租周转房企业入住人员在西安市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正在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咨询电话:凯瑞公寓/创新花园:029-86155252、蓝天公寓:029-86067231、阳光馨园:029-86031982,泾渭馨园:029-685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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