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开具方式主要有4种情况:
一是公民在医疗机构就医或来院途中死亡的,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开具死亡证明;
二是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三是如果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如果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是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四是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为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