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政策原文)
导语 2022年西安政府联合民政及西安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低保户的相关政策文件,详情见正文。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且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现役军(警)官和士官;
(五)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六)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回到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
(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的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四)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宣告为失踪人员的;
(五)享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人员;
(六)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婚)人员;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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