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泾河新城公租房申请造假怎么处理

导语 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立即取消其轮候或承租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详情见正文。

  一、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立即取消其轮候或承租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不诚信行为将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租赁型保障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型保障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拖欠租金的;

  4、改变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用途、使用性质或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5、破坏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6、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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