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2006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设定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有两个办法以下重点介绍过渡期内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1、对在过渡期内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⑴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α=(X1/C1+X2/C2+……+Xn/Cn)/N
X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
C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⑶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⑷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2、过渡期内,新办法低于原办法的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的,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发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发;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

2011年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实行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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