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西安长安区自管区自2023年10月13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详细内容见本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长政告字〔2023〕6号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长安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长字〔2023〕21号)要求,现就长安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安区自管区自2023年10月13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告字〔2020〕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举报电话:区应急管理局 85292499公安长安分局 85650911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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