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西安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导语 2022西安住建发布了针对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详情见正文。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支付;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第十三条 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区政府通告发布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十四条 奖励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签约期限、奖励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

  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2个月内。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补偿协议签约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订立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通过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补偿决定的作出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事项

  对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一)房屋被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路及仪表等设施设备。被征收人交房前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方案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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