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导语 西安市政府于2023年11月25日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该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质量,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能力,提高城市物流配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工作要求,现就西安市过境货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止在西安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
二、限制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可以通过S02西安外环高速(南段)、G3021临兴高速(外环高速北段,原西咸北环线)、G6521榆蓝高速、S30水阳高速、G7011十天高速等路线通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运车辆。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邮政快递专用车。
四、目的地或始发地在西安的非过境载货汽车,应遵守《西安市公安局关于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通告》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相关规定。
五、西安市此前发布的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违规驶入禁行路段的过境货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024年1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过境货车,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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