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起西安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导语 27日7时起,西安市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限行时间为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

  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

  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现就西安市(含西咸新区)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延西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三、限行规定: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四、柴油货车还应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要求执行;过境货车还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 号)要求执行。

  五、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通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八、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继续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暂停实施,本市其它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次日起继续执行工作日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与陕西省气象台会商预测:12月26日至29日,关中地区受高湿、静稳、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大气扩散条件持续转差,西安市存在持续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并存在严重污染风险。

  为保护公众健康,进一步有效应对重度污染天气,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提示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陕重污染天气办〔2023〕11号)、《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自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

  (三)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四)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五)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交通、城投、轨道交通集团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四)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序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五)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公安部门自2023年12月27日实施7:00-20:00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做好柴油货车管控工作;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做好过境车辆绕行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抢修抢险车辆除外);督导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

  (二)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保障类项目和抢修抢险外的施工单位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保障类工地和保交楼项目协商暂停涉土作业和渣土拉运;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三)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四)资源规划、交通部门督导矿山、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五)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六)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涉及保障类和抢修抢险项目的除外)。

  (七)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八)发改委、城管部门督导火电、集中供热等企业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最大运行效率,将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相关标准限值的90%以内。

  (九)城管部门督导垃圾焚烧企业实施临时错峰生产。

  (十)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西安市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引导区域内保障类、绩效A级和引领性企业实施自主减排;协商具备停产条件的涉气污染源实施错峰生产。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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