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教育局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课本费
导语 西安市物价局强调,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昨日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幼儿园不得收取课本费、兴趣班费。
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西安市物价局强调,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更不得收取课本费。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报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调查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同时,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秋季开学两个月前完成收费标准备案,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稳定两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