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政策原文)

导语 2022年西安政府联合民政及西安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低保户的相关政策文件,详情见正文。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

  (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三)家庭财产可按以下方式核定:

  1.银行存款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也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

  2.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

  3.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

  4.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5.不动产按照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但经过核查确属拥有不动产的,按照实际情况认定。

  6.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认定。

  (四)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自建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和出租类不动产等。

  3.不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等。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因脱贫攻坚期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

  5.家庭没有新购贵重首饰、高档用品,无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没有消费类贷款。

  (五)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参考以下范围和原则予以适当豁免:

  1.对于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灾、因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等情形,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该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消费类贷款情形。

  2.申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农村集体用地上当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危房)。

  3.家庭成员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4.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电瓶单车)和三轮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

  5.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小型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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