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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

导语 近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详见正文。

  更新时间:2026年1月15日

  2025西安市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有关内容的问答

  6月19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就加大公积金支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条件、对象和额度是什么?

  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贷款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房屋用途为住宅),主购房人(合同第一顺位买受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合计提取公积金不超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

  二、如何查询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

  通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三、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6月23日起,缴存职工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已婚的需提供)及购房所需资料到拟购商品房项目,签订《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委托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开发企业提交购房合同备案(约定公积金支付首付条款相关内容),职工携《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委托书》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取柜台,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缴存职工、房地产企业双方协商一致确需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应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将所提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需提交中心出具的退款凭证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二)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当前我市与哪些城市开通了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当前我市与关中平原城市群和省内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了互认互贷。

  关中平原城市群城市(渭南、商洛、宝鸡、咸阳、铜川、杨凌、运城、临汾、天水、平凉、庆阳、延安、三门峡)和省内其他城市(安康、汉中、榆林、韩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贷款时,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电子码”?

  缴存职工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电子码(当天有效)。

推荐阅读:2025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原文

  更新时间:2025年5月7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缴存职工:

  根据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二、2025年5月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三、2025年5月8日前已经受理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推荐阅读:西安市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更新时间:2025年1月21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各受托银行,各缴存职工: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的通知》(西房金发【2025】2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8岁、男63岁),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02、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贷款,按原规定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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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年1月2日

  2024年12月31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公告细则原文:点击查看

  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细则》明确,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5%(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提前还款已计收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细则》指出,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细则》明确,缴存登记是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办理登记手续。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登记办结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也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等手续。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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