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流程指南

导语 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

  内容收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许可条件:

送养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 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 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 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证明。

  申请资料: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 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

  (6)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办理程序:

满足可条件及有完备的申请资料即可办理

  办理部门:

收养登记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