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导语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西安独生子女费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
(一)根据办法规定,机关事业人员以工作单位为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保险机构为主,其他人员以户籍地为主。
(二)鉴于此项奖励政策已经变为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与退休工资没有关系,退休时已达到原工资的100%人员也享受补助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证件。凭证享受以及在一定年限前办证是实施多年的政策,群众家喻户晓。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6周岁以前未办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和公平性,现行规定仍然是超过办证年限申请办证的不予办理,未办证的不能享受补助金政策。
(四)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11〕11号)的规定,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因丢失、损毁而无法查找的,凭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办。
(五)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2009年及2010年补助金发放及统计上报工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被补助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西安独生子女产假补贴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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