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全文

导语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本章程于2014年6月11日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修订

  第五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

  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决定聘请主席团顾问;

  4.审定学部名称及其相应的学科归属;

  5.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

  6.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7.决定增选院士的名额,审议、批准院士选举结果;

  8.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9.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10.讨论并通过工程院发展规划、工作纲要及经费预决算报告;

  11.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12.院士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二十一条 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二级机构。

  第六章 学  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学部。

  院士按其专业,固定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也可应邀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参加其他学部的有关活动(工程管理学部的首批院士除外,为跨学部的院士)。

  学部的全体院士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获得赞同票达到或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11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接受委托,组织对相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会议;

  5.组织院士增选工作;

  6. 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专业组。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工程院某一方面的工作,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研究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事项、承担主席团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常务会议和各学部推荐的相关院士、专家组成,由主席团批准任职。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第八章 出 版 物

  第三十条 编辑出版反映和介绍有特点的科学技术进展与成就的出版物;编印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咨询建议、研究报告等。

  第九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院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拨款,也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捐赠。

  第三十二条 工程院实行一级财务核算,每年度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预决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参加表决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包括与会表决和使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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