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流程?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指南?西安本地宝为你带来详细流程解答。

申报登记

范围与对象:

根据《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规定,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申报程序:

新设立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凡属于实施范围内的单位,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保险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执法或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申报资料:

(1)《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立户申请;

(3)市人社局工资处同意设立养老保险账户的审批文件(原件);

(4)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西安市财政局同意参保单位纳入财政统保的批文(仅限财政供养单位);(6)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参保单位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操作程序:

(1)根据保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单位申报登记表,由保险机构在软件系统中录入该单位基本信息,根据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为每个单位设立养老保险代码;

(2)保险机构通知新立户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时拷取本单位信息;

(3)新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本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导入本单位养老保险软件客户端系统后,方可办理本单位人员参保变动业务。(具体变动业务见后)

(4)到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限:

每月5日——15日。

单位分立、合并或被撤消

申报程序: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被撤消时,应在一个月内到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申报资料:

(1)单位分立、合并或被撤销的申请;

(2)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文;

(3)市人社局同意单位分立、合并或被撤销养老保险户的批文。

操作程序:

(1)根据保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的文件,办理单位分立、合并或撤销手续;(2)变更或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限:每月5日——15日。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账户、地址、法人(负责人)、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单位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到保险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根据单位不同内容的变更提供相关依据。

​单位名称变更:

1、编办批文;

2、工资处批文;

3、更名申请法人(负责人);

4、任免文件;

变更申请单位性质

申报资料:财政局批文;

变更申请单位账户

申报资料:变更申请单位地址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操作程序:

(1)保险机构根据审核后的变更信息进行修改;

(2)参保单位将修改成功后的基础数据信息导入本单位软件系统。

办理时限:

每月5日——15日。

日常缴费

申报程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办理次月缴费核定业务,打印《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支付月报》。参保单位对征集月报核定的缴费数据确认无误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缴费金额转入保险机构基金账户内,否则将按应收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操作程序:

(1)确认保险机构出具的《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征集与支付月报》中的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2)确认无误后将缴费金额及时足额转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内,在进账单上标注单位代码,并确保每月25日前到账。

(3)养老保险基金征集账户:

账户名称: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账号:201011580000022392 开户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 (0313111)

增减变动

  1、在职人员增减变动:

  (1)调资申报程序:

对于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15日之间,将工资变动情况报送保险机构。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报送时需持经市人社局工资审批部门审批的工资批件(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操作程序:

  ①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中申报在职人员调资变动;

  ②核对变动人数与增资审批表中审批人数是否一致;

  ③核对并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增加额与增资审批表中增资额是否一致;

  ④核对缴费基数变动月份与增资审批表中执行时间是否一致;

  ⑤核对计算补缴月份;

  ⑥审核计算补缴金额;

  ⑦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⑧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2)在职人员离退休申报程序:

  ①参保单位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26日至月底,到保险机构申报办理退休预审手续;

  ②参保单位于预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5日——15日到保险机构申报在职人员退休变动业务;

  ③参保单位成功办理退休变动业务后,经办人员应于当月26日至次月5日持本人身份证到保险机构领取本单位当月新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存折业务通知单》;

  ④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或新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化发放存折业务通知单》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指定开户银行领取存折,同时修改存折密码。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变动时携带

  ②预退休人员档案(凡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可持有关批文办理,可不带档案);——预审时携带

  ③《西安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或《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预审、变动均须携带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原件一份);——预审、变动均须携带

  ⑤新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将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上,并注明参保单位代码);——变动时携带

  ⑥减人下册通知单(原件一份)。

  ——变动时携带操作程序:

  ①档案预审:一是审核出生年月,计算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干部年满55岁、工人年满50岁;二是以档案中正式招录手续为依据审核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是否有间断);三是审核其职务、职称的相关批件;

  ②填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主管局公章(保险机构留存一份);

  ③填制《西安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或《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主管局公章;

  ④根据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职工资情况计算养老金:

  一是基本养老金:

  以工资前两项之和(即机关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岗位与薪级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算基本养老金。

  折算比例为:工作年限满35年(含35年)及以上,计发比例90%;

  工作年限满30年(含30年)至34年,计发比例85%;

  工作年限满20年(含20年)至29年,计发比例80%;

  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至19年,计发比例70%;

  二是国家规定的补贴:即未纳入补贴与地区性差异补贴之和;

  三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即截至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此项可由保险机构核准后填写);

  ⑤参保单位若为财政统发工资的,须向保险机构说明是否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有无漏发情况,是否需补发;

  ⑥提供预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单位代码;

  ⑦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⑧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3)新参加工作申报程序:

  新参加工作,即参保人员从进入该参保单位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

  参保单位应从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入本单位(即参加工作)当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保险机构受理时间为每月5日——15日。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经市人社局工资处审批的《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登记表》(原件);

  ③新参保人员的《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控编通知单》及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复印件);

  ④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原件)。

  操作程序:

  ①参保单位从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即变动月份、始缴月份、参保时间与参加工作时间一致;

  ②以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为依据,填写录入缴费基数;

  ③根据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要求,填制新参加工作人员所有基础信息(编制控员单及增人计划卡编号必录);

  ④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即始缴时间)计算补缴月份及补缴金额;

  ⑤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⑥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4)系统外调入凡未在本保险机构参保的人员均为系统外人员。

  申报程序:参保单位在办理系统外人员调入时,应分为以下几类情况办理:

  一是军转干部和复员人员:此类人员从调入参保单位之日起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即从调入参保单位的起薪时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理时间:每月5日——15日;

  二是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此类人员须先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保险机构,待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到账并由保险机构财务在转移单上签字后,方可于每月5日——15日办理参保调入手续;

  三是以前未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此类人员根据市人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行补缴。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6日至月底携带调入人员历年档案工资表及补缴明细计算表到保险机构预审,并于预审后的次月5日——15日之间办理参保调入手续。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经市人社局工资处审批的调入人员《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登记表》(原件);

  ③调入人员《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控编通知单》及《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复印件);

  ④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原件);

  ⑤军转或复员人员调入需携带其档案;

  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本保险机构财务审核确认并签字);

  ⑦若补缴,需提供补缴明细计算表,单位需加盖公章;若放弃补缴,则需提供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放弃补缴申请及原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证明(加盖原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劳部门公章)。

  操作程序:

  ①分清调入人员类别:军转(复员)、有转移基金或需补缴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②确认起始缴纳日期:军转(复员)人员工龄是否连续,应从起薪日期开始缴纳;原有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确认缴费日期是否接续;需补缴的日期是否准确;放弃补缴的调入人员应录入未缴费年限;

  ③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中操作"在职人员变动"中的"系统外调入",根据软件中的要求填写所有信息(控编通知单及增人计划卡编号必录);

  ④有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调入人员,参保单位须到保险机构财务科查实到账金额后,录入其结转金额、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缴费年限及参保日期;

  ⑤如需补缴养老保险金的调入人员,参保单位应根据历年档案工资计算其补缴明细,同时填制养老保险补缴明细计算表,待保险机构审核;

  ⑥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⑦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5)系统外调出参保人员调出本保险机构,不再在本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系统外调出。

  申报程序:

  ①参保单位应持调入单位及调入社保机构的接收手续及时于每月5日——15日之间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调出手续;

  ②核实保险机构出具的《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中的所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确认;

  ③保险机构根据确认后的《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将调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出。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干部调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复印件(如辞职,需本人辞职申请及单位处理意见);

  ③《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

  ④《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⑤《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一式三份。

  操作程序:

  ①识别接收单位及接收社保机构信息,确认是否属于系统外调出;

  ②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程序"在职人员变动"中作"系统外调出"变动;

  ③核对截至调出之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④核对转入社保机构的账户信息;

  ⑤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⑥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⑦核对保险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单中所列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⑧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将调出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其养老保险接续社保机构。

  (6)系统内调入参保人员在本保险机构参保单位范围内流动的人员为系统内转移。

  申报程序: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根据系统内调出单位所提供的职工编号、变动时间、下册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系统内调入人员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调入手续。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调入人员编制控员单、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

  ③干部调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④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

  操作程序:

  ①确保系统内调入人员的调入时间与原单位的调出时间的连续性;

  ②核对系统内调入人员调入时的缴费基数与原单位调出时的缴费基数一致;

  ③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在职人员变动"中作"系统内调入";

  ④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⑤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⑥若调入本单位时,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中的缴费基数有变化,可在调入之后的次月为其办理调资变动(并附带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7)系统内调出参保人员在本保险机构参保单位范围内流动的人员为系统内转移。

  申报程序: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及时到保险机构为本单位系统内调出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调出手续。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调出人员干部调动介绍信或任免文件复印件;

  ③《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

  操作程序:

  ① 确认调出人员为本保险机构系统内调出;

  ②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在职人员变动"中作"系统内调出";

  ③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④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8)在职人员死亡

  ​申报程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本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变动手续。经保险机构审核后,由保险机构出具《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参保单位确认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由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并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单位发放给其家属。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③《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操作程序:

  ① 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

  ②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在职人员变动"中作"死亡";

  ③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④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⑤核对计算死亡人员在职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⑥审核《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中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待保险机构审核拨付到账后,发放给其家属。

  (9)在职人员出国定居申报程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本单位在职人员出国定居后养老保险变动手续。经保险机构审核后,由保险机构出具《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参保单位确认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由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并将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单位发放给本人。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出国定居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操作程序:

  ①提供出国定居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原居住地派出所的销户证明;

  ②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在职人员变动中作"出国定居";

  ③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④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⑤核对计算出国定居人员在职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⑥核对《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中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待保险机构审核拨付到帐后,发放给本人。

  (10)停缴(恢复)当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参保单位可为其办理停缴手续:

  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尚未续签;

  2.不带工资上学期间;

  3.工作人员被处徒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4.职工停薪休长假期间。

  参保人员因上述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停缴期内暂停记载停缴人员个人帐户,也不记载职工缴费年限,待其补齐本金和利息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申报程序:参保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经本人签署意见的停缴(恢复)申请(需正式文号)到保险机构办理停缴(恢复)申报手续。

  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之间到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停缴(恢复)变动手续。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停缴(恢复)申请(原件)。

  操作程序:

  ① 向保险机构提交停缴(恢复)申请;

  ②核对计算停缴恢复时的中断缴费年限或补缴金额。

  ③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在职人员变动"中作"停缴(恢复)";

  ④打印《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⑤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2、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业务:

  (1)调资:申报程序:对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15日之间,将养老金变动情况报送保险机构。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报送时需持经市人社局工资审批部门审批的工资批件(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操作程序:

  ①核对变动人数与增资审批表中审批人数是否一致;

  ②核对并计算养老金增加额与增资审批表中增资额是否一致;

  ③核对养老金增减变动月份与增资审批表中执行时间是否一致;

  ④核对计算补拨月份;

  ⑤核对计算补拨金额;

  ⑥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离退休人员变动"中作"调资";

  ⑦打印《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⑧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2)离退休人员死亡

  申报程序:参保单位应及时于每月5日——15日之间到保险机构办理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变动手续。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若有剩余,则由保险机构出具《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参保单位确认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由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并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单位发放给其家属。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③《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操作程序:

  ①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

  ②核对死亡日期;

  ③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离退休人员变动"中作"死亡";

  ④打印《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⑤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⑥核对有无多拨养老金,若存在多拨养老金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追回款项,交回保险机构;

  ⑦核对确认死亡人员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余额;

  ⑧核对《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中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待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转入原参保单位,由单位返还其家属。

  (3)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

  申报程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后养老保险变动手续。

  经保险机构审核后,若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则由保险机构出具《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参保单位确认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由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并将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单位发放给本人。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出国定居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操作程序:

  ①提供有效的出国定居证明;

  ②核对出国定居日期;

  ③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离退休人员变动"中作"出国定居";

  ④打印《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⑤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⑥核对有无多拨养老金,若存在多拨养老金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追回款项,交回保险机构;

  ⑦核对确认出国定居人员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余额;

  ⑧核对《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中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待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转入原参保单位,由单位返还其本人。

  (4)停拨(补拨):

  申报程序:如遇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到保险机构以文件(需正式文号)形式申报停拨养老金:

  ① 离退休人员暂时失去联系,无法证实其生存情况;

  ②新办理退休人员暂时未提供身份证件,无法为其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导致养老金无法发放。待问题解决后,参保单位仍需于每月5日——15日之间以文件(需正式文号)形式到保险机构申报补拨养老金手续。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参保单位以文件形式向保险机构提出的停拨(补拨)养老金申请。

  操作程序:

  ①参保单位提交停拨(补拨)申请;

  ② 核对停拨(补拨)养老金月份;

  ③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离退休人员变动"中作"停拨(补拨)";

  ④核对计算补拨养老金月份;

  ⑤核对计算补拨养老金金额;

  ⑥打印《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⑦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5)离退休人员系统内(外)调入调出:申报程序:此类变动属于特殊事项,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如发生此类变动,参保单位需提供人劳部门调动批文等相关资料于每月5日——15日到保险机构申报。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人劳部门审批文件;

  ③参保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系统内(外)调入调出申请。操作程序:

  ① 提供人劳部门审批文件;

  ②待保险机构批复后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离退休人员变动"中作"系统内(外)调入(调出)";

  ③ 核对调入调出的养老金发放接续时间;

  ④若存在养老金补发情况,则需核对计算养老金的补发金额;

  ⑤打印《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⑥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六、财政代发项目的审核申报此项业务仅限于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及市级财政认可承担的部分改制单位。 1、代发补贴申报程序:对于离退休人员财政代发补贴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15日之间,将财政代发补贴变动情况报送保险机构。

  申报资料:

  ①《XX年X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一份。

  ②报送时需持经市人社局工资审批部门审批的工资批件(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操作程序:

  ①核对变动人数与增资审批表中审批人数是否一致;

  ②核对并计算财政代发补贴增加额与增资审批表中增资额是否一致;

  ③核对财政代发补贴增减变动月份与增资审批表中执行时间是否一致;

  ④核对计算补拨月份;

  ⑤核对计算补拨金额;

  ⑥在养老保险客户端软件系统"离退休人员变动"中作"调资";

  ⑦打印《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待保险机构审核;

  ⑧导出变动信息到U盘,待保险机构审核。

  2、丧葬费、抚恤金审批业务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非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离休人员的抚恤金由保险机构代发。

  申报程序:市级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及市级非财政供养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核减离退休人员、停发死亡人员离退休金手续,同时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手续。 申报资料:

  ①《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发放审批表》(一式四份);

  ②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离退休人员档案(含离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及历次增加养老金手续)。

  操作程序:

  ①确认是否属于财政代发范围;

  ②核对计算丧葬费、抚恤金发放金额;

  ③核对是否存在多拨养老金现象,并及时追回或抵扣丧葬费抚恤金。

个人账户对账业务

个人账户对账结息工作,以银行公布的本年一年期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作为结息利率,由单位核对本单位参保职工对账年度个人账户的记载计息情况。

申报资料:

①《XX年度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对表》;

②《XX年度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表》。

操作程序:

①参保单位于每年11月持U盘到保险机构拷取《XX年度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表》数据信息;

②认真核对《对账表》内数据信息;

③打印《XX年度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对表》、《XX年度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表》,加盖公章后,于当年11月底交回保险机构。

缓缴申报

单位因经营效益差,资金周转困难,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单位账户无资金,在职职工已连续三个月停发工资的或遇不可抗拒力量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申报程序:

申请办理缓缴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15日向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待保险机构审批。

申报资料:

①缓缴申请(需正式文号);

②申请缓缴单位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③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文及相关材料;

⑤《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缓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一式四份。

操作程序:

①确认是否符合缓缴条件;

②提出缓缴申请;

③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缓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④制定补缴计划。

稽核业务

保险机构会不定期的对市本级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核查。

操作程序:

保险机构应提前3天将《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参保单位,告知稽核时间、地点、要求及需准备的资料。(特殊情况可不事先告知)

核查项目: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等;

②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③缴费情况;

④欠缴单位或个人的补缴情况;

⑤向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缴纳情况;

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⑦国家规定的或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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