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办法
导语 西安高龄老人补贴多少岁可以开始领取,每个月可以领多少钱呢?在哪里进行申请领取呢?
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3号)和《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陕老龄办发[2012]52号)的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修定本办法:
一、发放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凡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含70周岁),依照本人申请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高龄补贴。其标准为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60元。
二、高龄补贴的申报审批
(一)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除按前条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受托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区县老龄办审批。
(四)区县老龄办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西安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区县老龄办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享受高龄补贴老人于区县老龄办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
三、高龄补贴金的审核、划拨、发放
高龄补贴金的审核、拨付实行年度申报、逐月审批、按季拨付。
(一)各区县老龄办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高龄补贴发放汇总表抄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予以发放。
(二)各区县老龄办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向市老龄办上报本季度高龄补贴季度报表一式两份。市老龄办将各区县季度报表汇总,上报市财政局核准。 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保健补贴款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划拨至区县财政局。
(三)各区县老龄办于每年9月5日前,将高龄补贴年度汇总表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年度预报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汇总全市申报人数向省老龄办及市财政局上报,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各区县老龄办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高龄保健补贴年度汇总表及实际发放资金汇总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汇总全市高龄补贴资金上报市财政局。
(四)区县老龄办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区县老龄办、区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领取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
具体发放管理细则由各区县老龄办会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并抄送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高龄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高龄补贴从次月停发。
(二)享受高龄补贴老人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入区县老龄办办理高龄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五、高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高龄补贴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意见》规定比例安排发放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二)区县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2年起,区县老龄工作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三)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区县老龄工作部门要每季度复核一次,享受高龄补贴老人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从次月停发高龄补贴。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复核方法: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过上门入户或审查领取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效方法对下季度享受高龄补贴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资料留档备案,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填写季度复核登记表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老龄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老龄办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高龄补贴发放的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一)区县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县老龄办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县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区县老龄办予以纠正。
七、惩戒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八、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市老龄办发(2011)1号文件《西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随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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