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陵公租房怎么申请

导语 包括申请条件、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民政办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程序办理等,详见正文。

  西安高陵公租房怎么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租赁型保障房应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人员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2、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享受租赁型保障房待遇的准入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3、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区居住证,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区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4、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本区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二)本区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本区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

  (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民政办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陵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

  (五)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初审:社区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领取《西安市高陵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非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在社区领取《西安市高陵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公示3天,并在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初审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复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社区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社区;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终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联审、终审、信息录入并将终审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复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终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终审意见并逐级返还申请人。

  1、《西安市高陵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满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可重新申请。

  2、用工单位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由申请单位受理初审并公示,提交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审。

  3、各类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的员工,保障对象资格由房屋所有权单位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配租管理

  1、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实行轮候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予以优先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二)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三)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省、市、区级及省、市、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结构、户型、租金标准及配租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登记: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三)入围: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按照轮候优先次序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民政部门、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

  (五)签约:申请人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西安市高陵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及《入住公约》;

  (六)入住:申请人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

  4、《西安市高陵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为一般性不动产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遵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并执行。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内容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履约保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5、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

  6、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使用所添置的房屋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7、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自行缴纳。

  五、租金管理

  1、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含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和折旧费。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管理。

  2、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 %确定。基础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3、承租政府筹集的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家庭,按照家庭类型和收入分档收取租金。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镇户籍家庭,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4、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租金减半收取。

  (一)申请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人或配偶为一级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省、市、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5、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商业、公用等配套设施的出租,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金标准。

  6、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具有产权的非财政投资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物业管理、租金收缴、受托资金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

  独立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的住宅、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物业管理,只能确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不得拆分管理。

  7、租赁型保障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按照《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2]12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政策文件可点此查看西安市高陵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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