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导语 2021年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公积金提取新规及细则,包括提取范围。金额、流程等内容,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详情见正文。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中心归集部、稽核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提取的,属于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材料的,包括虚假的个人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使用虚假业务证明材料的,包括虚假的购房合同(协议)、借款合同、拆迁安置合同(协议)等合同;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虚假的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等票据;虚假的审批证明、还款证明、离职证明等证明;虚假的声明、承诺书以及其他各类业务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缴存职工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事实的,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良信息标注,取消其3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并通过省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已经形成违规提取事实的,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良信息标注,同时取消其标注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具体措施如下:
(一) 标注后20个工作日内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 主动承认违规骗提事实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退回套取资金的标注3年(含);
(三) 拒不承认违规骗提事实,但在规定时限内被追回套取资金的标注5年(含);
(四) 超过规定时限追回骗提套取资金的,自追回之日起继续标注5年(含),并由省中心联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 骗提套取资金一直未追回的,在缴存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取消其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标注,同时由省中心联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缴存职工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不良信息标注期满后,再次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无论是否形成违规骗提事实,一律取消其在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九条 缴存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协助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省中心不良信息库单位黑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对伪造虚假材料协助职工进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中介人员,省中心将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事职工所在单位协助省中心追回被骗提套取资金,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参评住房公积金年度优秀缴存单位;单位经办人表现突出的,优先参评住房公积金年度优秀单位经办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房资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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