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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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提供:
(1) 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2、送养人提供: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件。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被收养人的父或母死亡、宣告死亡的,证明由死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
3、被收养人提供:
(1)户口簿。
(2)身份证。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除外。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