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倡议辖区全体市民群众自觉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倡议辖区全体市民群众自觉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一、莲湖区辖区范围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态环境莲湖分局、公安莲湖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交警莲湖大队要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六、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积极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应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西安市莲湖区应急管理局:
029-87310578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
029-87278514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
029-8411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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