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怎么问责

导语 2021年9月1日,教育部举行第四场2021教育金秋系列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有关情况。该办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 “问谁的责”

  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二、“谁来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同时,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

  三、“问什么责”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四、“怎么问责”

  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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