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导语 6月17日宝鸡市教育局发布了《宝鸡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各区中小学入学政策最迟6月底报送教育局

  宝鸡市2024年义务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落实教育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陕西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陕教基一办〔2024〕10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4〕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做好全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招生工作机制

  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合理划分学区,完善招生方案,规范工作流程,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政策宣传、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确保适龄儿童入学

  (一)依法保障入学权益。 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指导学校与学区内村组、社区加强联系,精准掌握服务区域适龄儿童少年信息,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严防出现辍学、失学。

  )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分类安置残疾儿童。各县区要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落实教育优待规定。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要妥善做好脱贫家庭、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特殊群体子女及孤儿入学工作。要统筹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入学工作。

  三、全面落实阳光招生

  (一)优化招生政策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来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招生政策,明确招生时间、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和招生管理等工作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结合实际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对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要明确招生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培养方案和评估办法等情况,并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对市教育局、驻宝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纳入属地招生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政策。

  (二)科学划分学区。要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招生。起始年级严禁产生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宝鸡市第一中学西关校区、宝鸡实验小学由金台区教体局负责,宝鸡市第一中学高新校区(含小学部)由高新区教体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和招生办法,与辖区内其他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公民同招”。坚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公办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四)优化招生流程。市教育局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功能,各县区教体局要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加快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渭滨区、金台区、高新区、陈仓区继续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零证明”改革试点,推动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

  1.报名。学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登录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按照学区范围选择就读学校,准确提交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及家长(法定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公安、数字经济等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对学生家长填报的户籍、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证。对不能查证的,可线下审核。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填报1所学校。

  2.审核。各县区教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指导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优化审核程序,根据家长填报信息及招生平台关联信息,及时确定录取对象。要列出需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3.报到。报名、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区教体局按照“公民同招,依次录取”和“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学位资源,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有序入学,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家长,确保“应入尽入”。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新生学籍建立工作各环节审核,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录取、实际就读一致,严禁“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一)坚持公开透明各县区教体局要建立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大力推进“零证明”“号段制”和“阳光招生”。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联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公布招生方案、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审核条件、时间安排等政策规定,加强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积极宣传推广招生工作典型经验,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维护良好的招生入学秩序。

  (二)落实“十项严禁”。各县区教体局、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全面落实阳光招生各项纪律要求。要对照《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见附件1)要求,建立招生工作负面清单,完善强化工作举措,确保阳光招生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纪问责。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教体局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附件1:

  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纪律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附件2:

  宝鸡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咨询投诉电话

单位名称

咨询投诉电话

宝鸡市教育局

0917-2790258

渭滨区教育体育局

0917-3959301、0917-3959300

金台区教育体育局

0917-3520742

陈仓区教育体育局

0917-6212738

高新区教育体育局

0917-3780134

凤翔区教育体育局

0917-7211525

岐山县教育体育局

0917-8213076

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0917-5230902

眉县教育体育局

0917-5548562

陇县教育体育局

0917-4602593

千阳县教育体育局

0917-4241219

麟游县教育体育局

0917-7963645

凤县教育体育局

0917-4805918

太白县教育体育局

0917-495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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