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导语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都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小编为此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办理对象
>>>18周岁至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拟到外地(本市各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30日以上的;
>>>18周岁至49周岁的非本市的行政区域的外来人员,在户籍地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市、区)流动人口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有户籍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市、区)流动人口计生办申请办理临时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只办理一次。
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并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
>>>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本人持填写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申请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如情况属实,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说明本人的婚育、节育情况,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如属政策外生育的,应注明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3、孕检、签订合同:属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的,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或县级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与乡(镇)、街道签订《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4、审核及发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级流动人口计生办审核登记,存档,如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则给予办证。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承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临时证2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算)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户口簿、已婚夫妇带一孩生育证(或服务手册)、放环证,生育二孩带二孩生育证、结扎证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
2、办理《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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