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021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导语 西安市市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岗教师均可申报参评。

关于开展2021年度西安市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年度安排,现就我市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岗教师均可申报参评。

  2021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评审工作相关规定

  (一)根据“放管服”改革及职称信息化评审要求,2021年,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5个行政区先行开展一级教师信息化评审工作试点(其他行政区、开发区后期逐步推行信息化评审工作)。未纳入试点的区县、开发区,2021年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继续采用线下方式进行。

  (二)全市2021年度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与2021年度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同步进行,继续按照市人社局、市教育局2020年4月29日下发的《西安市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图》开展相关工作。

  (三)评审工作学科分组暂定为:文科组(含语文、英语学科)、理科组(含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学学科)、综合组(含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美术、音乐、综合实践、幼儿园五大领域、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四)申报中、初级教师职称人员个人纸质申报材料的整理报送要求由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确定。

  (五)区县、开发区及各中小学、幼儿园须根据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修订西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市人社函[2019]543号)、《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2号)规定,并结合本区域、本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创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机制,客观、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可采用学生、家长、同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随机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讲课”的多元考核方式进行。

  (六)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各项规定。当市级“名校+”教育联合体“名校”申报中级职称人数不足20人时,评审工作由区县、开发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兜底评审。

  (七)继续执行规模较小的小学、幼儿园、教学点、校外教育机构(70人以下)由教育主管部门划片区组建中小学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区县人社、教育部门对2020年不太合理的片区划分要进行适当调整。

  (八)区县、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要做好与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要规范各评审委员会评审费的收支行为。

  (九)区县、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应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及管理情况确定是否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确定下放评审权限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区县、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无法下放评审权限的,区县、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要做好评审兜底工作。

  (十)市人社局2020年核准的全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运行期限延期1年。

  工作要求

  2021年是我市实施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的第二年,各区县、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务必在2020年度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工作。

  (一)各区县(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区域评审推荐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二)各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必须按照《西安市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申报人员实立德树人“双评测”考核、综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必须编制好评审工作报告,经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要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四)各单位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必须坚持职评政策、岗位职数、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监督举报电话、参评人情况、推荐结果“七公开”,切实保障广大教师对职评工作的知情权。

  (五)在评审工作中,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投诉机制,畅通教师维权渠道,合理引导教师预期。“评审工作期间群众反映的人和事,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各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以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行政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七)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履行审核职责。

  (八)为了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民主,根据《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市人社发[2020]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评审推荐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

  (九)全市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区县、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好区域内评审工作。

  (十)全市2021年度中小学高级、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另文安排,中小学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与中小学初、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并进行。各非主体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执行主管部门的评审推荐工作安排。

  (十一)评审推荐用表及相关政策规定电子版统一在“西安市专技群”“西安市教师职改工作群”下载。

  收费标准

  按照陕价费调发[2001]67号、陕价行函[2006]230号文件规定,中级职称评审每人200元、初级职称评审每人100元。

  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是全面推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要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审来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推动教育强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联系人:朱宇 86786862;李东红 87287437

  技术支持:李超红 82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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