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

导语 2021年9月30号,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详见正文。

  西安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和我省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西安市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西安市水务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一、明确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接入工程费用分摊范围及收费规定。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三、规范处理红线内收费。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人才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建职工住房等)建设工程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费用)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使用人)收取。

  四、规范处理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水电气暖的专项配套费;

  严禁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五、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科学制定供水价格并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六、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完善供暖价格机制。

  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供暖价格机制要求,继续实行城镇集中供暖价格政府定价、自备锅炉供暖由供用暖双方协商机制,稳步推进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热计量收费改革。

  八、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明确的可保留收费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前,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明确的可保留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保留收费项目以外,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由企业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与用户按照明码标价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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