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2022年11月4日,陕西发改委发布了最新的水价变动调整通知,实际实施日期从12月1日开始,详情见正文。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二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监管,督促运行维护单位落实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检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定资质,检定结束后应出具书面检定文件。
用户不得擅自拆卸、启封用于结算的水表,由此引发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由《陕西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
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它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三十条 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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