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2022年11月4日,陕西发改委发布了最新的水价变动调整通知,实际实施日期从12月1日开始,详情见正文。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价电发〔2000〕52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城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价电发〔2000〕60号)、《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修订<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32号)、《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陕西省县城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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