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截至时间
导语 2023年1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详情见正文。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过渡期内,经注册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过渡期届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加快车辆淘汰更新。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对被盗抢骗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进行系统锁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发现不符合新国标的违规车辆,移交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带牌销售企业存在违规收费、强制搭售商品等侵犯群众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回收证明、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出具退车凭证、旧车置换新车凭证、二手车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凭证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暂停采信其出具的证明或者凭证,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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