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启用通告
导语 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不动产的个人可以登录“西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领取不动产电子证照,企业可登录“开发企业不动产查询系统”领取。
一、颁发对象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其他登记事项,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准予登记的申请人
二、种类及效力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书样式: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三、适用范围
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法定依据,可在办理契税缴纳、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户籍登记、子女入学等多场景应用。
四、证照领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业务审核,将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由权利人(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后领取。
不动产权利人为个人的,登录“西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领取本人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并下载保存。
不动产权利人为非自然人的,登录“开发企业不动产查询系统”(https://www.xabdcdj.cn:6008),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并下载保存。同时,与我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还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抵押进银行系统查看下载本行名下的电子证照。
五、证照核验
个人或企业分别登录“西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和“开发企业不动产查询系统”,即可核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是否准确。
六、证照的生成、更正和注销
(一)电子证照生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二)电子证照注销
注销登记簿时,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已取得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同时也申领了纸质证照的,再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将纸质证照交回,如未交回纸质证照的,由登记机构予以公告作废。
(三)电子证照更正
权利双方如发现电子证照事项内容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如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误,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更正后,原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作废。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发布之前,由各部门分别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等各类纸质证照继续有效,暂不核发电子证照。
(二)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工作,同步配合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使用和共享互认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