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5日西安市供暖季集中供热停止

导语 根据2021年发布的《西安集中供热条例》,西安供暖时间从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2024年供暖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2025年3月15日,具体以实际为准。

  根据2021年发布的《西安集中供热条例》,西安供暖时间从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2024年供暖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2025年3月15日,具体以实际为准。

  《西安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供热

  第二十一条、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西安集中供热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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