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失业保险条例

导语 西安失业保险条例: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十五、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

  本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

  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十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㈠、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㈡、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七、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㈠、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公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㈡、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6%领取月医疗补助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㈢、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在生育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

  ㈣、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在60日内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丧葬费的标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抚恤金的月标准金额按我市企业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供养的时间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一次性计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㈤、其他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

  ㈥、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补助期间为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所在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㈠、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㈡、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㈢、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㈣、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㈤、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㈥、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十九、缴费年限的计算。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8年7月,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9年1月,社会团体实行个人缴费为2003年8月。计算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时,一般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但对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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