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失业保险条例

导语 西安失业保险条例: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二十、其他若干问题的处理:

  ㈠、用人单位撤消、解散、关闭、破产的,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保险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财产清算,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经营权或所有权变更的,其未清偿的失业保险费,由取得经营权或所有权的一方负责清缴。法人资格灭失的单位,可在法人资格灭失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80%。

  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行为致病致残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十一、各级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把失业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和开发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二十二、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银行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公示制度,建立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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