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西安330KV中心变电站(方欣小区)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导语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详情见正文。
十六、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补偿协议签约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十七、争议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八、签订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通过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补偿决定的作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 房屋被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路及仪表等设施设备。被征收人交房前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相应的补偿款。
(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本方案自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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