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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导语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市鄠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建发〔2025]10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实施。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市场监管、公积金、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社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信息录入、申请人员信息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发改、区财政、区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优先选取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按照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科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型住房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1/T5050-2022),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绿色、智能、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配建移交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单位名下,不得融资抵押和担保。

  社会企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名下。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总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配偶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具备申请条件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不是共同申请人的不参加资格审核。

  未婚、离婚和丧偶的无子女人员以及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单身家庭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一)本区城镇户籍人员

  1.具有本区甘亭街办:东街社区、东新街社区、草堂社区、西街社区、娄敬路社区、画展街社区、丰京社区、人民路社区、北街社区、惠丰社区、朝阳社区、东城北路社区、友谊路社区;余下街办:仪表厂社区、银宁社区、惠北社区、惠南社区、热电厂社区、中心社区、国防社区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2.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

  3.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规定标准限额的。

  (二)西安市非本区城镇户籍人员

  1.在本区主城区连续工作满1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须与工作单位一致;或持有注册地在本区主城区的个体营业执照满1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

  3.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规定标准限额的。

  (三)非西安市户籍但具有本区居住证人员

  1.非西安市户籍但具有本区居住证、在本区主城区连续工作满3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须与工作单位一致;或持有注册地在本区主城区的个体营业执照满3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3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规定标准限额的。本区主城区指:甘亭街办东街社区、东新街社区、草堂社区、西街社区、娄敬路社区、画展街社区、丰京社区、人民路社区、北街社区、惠丰社区、朝阳社区、东城北路社区、友谊路社区所辖区城。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认定标准及限额

  (一)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西安市户籍的必须作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西安市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西安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成年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资格审核中收入、资产、住房等应计算在内,但不分担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二) 家庭收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准入标准,具体以市级相关文件为准。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需低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准入标准。

  可支配收入以本人主动申报为主,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协助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取暖费、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过节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含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三)家庭财产

  1.申请人家庭无营运机动车辆或持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交易总价不超过1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但合计总价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含税)、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准;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工商注册或出资参股企业,或仅持有1个工商注册或出资参股企业,且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以市监部门认缴信息中登记的认缴出资额为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公寓、商业用房、办公仓储用房、车库等其他类型不动产。

  (四)家庭住房

  申请家庭在西安市无城镇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西安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具体以市级部门文件为准),且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交易、赠予等转移登记行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范围包括:

  1. 已购商品房和自建房;

  自建房仅包含我区渭天路以东、振兴路以西、正小路以南、新城路以北的自建房,具体为甘亭街道:兆丰桥村、瑶头村、马营村、陈兵坊、郭村、韩村、河头村、青羊务村、西坡村、六老庵村、青羊寨村、麦张寨村、吕公寨村、穆家庄村、七一村、连丰村、南关村、南街村、东街村、东关村、小丰村、西街村、西郊村、郭家寨村;玉蝉街道:陂头村、孙家卫村、斑竹园村、伦公村;余下街道:东屯村;五竹街道:侯家庙村、五竹村、吴家寨村、周贵坊村、方家寨村。

  2.继承、司法裁判等依法取得的住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住房;

  4.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其户籍、工作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无直接受理社区的由属地街办直接受理或指定临近社区受理),递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实物配租所需材料如下:

  1.《西安市鄠邑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及承诺书;

  2.申请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共同申请人有父母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公证证明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由社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户籍情况;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高婚证》复印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或离婚协议档案;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离异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收入证明需提供原件,除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外,均需提供收入证明;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及一年以上的银行流水;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从填表之日起至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收入纳税明细》、《职工养老参保证明》;

  西安市非本区城镇户籍及非西安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规定年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收入纳税明细》、《个人养老缴费明细》及劳动合同或持有本区个体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等符合规定年限;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购买 发票、行驶证、产权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产的均需提供无房证明(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户口所在地在我区规定村镇除不动产部门出具的证明外还需出具在户口所在村委会及街办相关无房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参股证明;

  9.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入为特殊申请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0.居住情况相关证明资料,非西安市行政区域户籍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区城区(甘亭街办:东街社区、东新街社区、草堂社区、西街社区、娄敬路社区、画展街社区、丰京社区、人民路社区、北街社区、惠丰社区、朝阳社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在西安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请租赁补贴所需材料如下:

  1.《西安市鄠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审核表》及承诺书;

  2.申请书;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共同申请人有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公证证明等);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持户籍卡的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或离婚协议档案;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离异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等低收入人口家庭相关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需提供房产情况证明;

  8.租房协议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受理:社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向户籍、工作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社区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社区;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终审: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提交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反馈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异议复核: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向社会公开: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终审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轮候时间先后以及优先次序实行轮侯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死亡的,申请家庭应在共同申请人中重新确定申请人,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保留其轮候排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出轮候库。

  申请人离异的,由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一方按照原轮候排序继续轮候;离异双方均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按照原轮候排序继续轮候;协商不一致的由收入、住房、财产等更困难的一方按照原轮候排序轮候,另一方按照复审通过时间轮候。

  申请家庭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出轮候库:

  (一)增加配偶、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侯排序;

  (二)因户籍迁出、死亡等原因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单身人员配租以开间户型为主,两人家庭配租以一室一厅户型为主,三人以上家庭配租以两室一厅以上户型为主。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三人标准配租,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一)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本区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等低收入人口家庭。(三)孤寡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二级以上残疾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多名未成年子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轮候库:

  (一)发现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三年未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报名的;

  (三)两次放弃分房结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区级公共租赁住房集中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

  (二)意向登记: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进行意向登记。

  (三)资格复审: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摇号配租: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轮候家庭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连续两次通过复审的轮候对象未摇中的,可优先安排。

  (五)合同签订: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选中房屋的轮侯家庭出具配租通知单,轮候家庭应在30日内持配租通知单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分房结果。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30日内将入住情况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公开结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空置房源信息,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房源以小区为单位向社会公开,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家庭按照轮候排序的规定确定选房顺序并向社会公示,实行日常配租。空置房源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轮候家庭入住。

  第五章租金和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本区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家庭,租金标准按照2.3元/月·每平方米执行。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60%执行。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5%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区户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租金减半收取。

  (一)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年满60周岁,且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金按照核算金额减半收取。

  第二十八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推行承租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租金补助的支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管理等,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社会企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维修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本区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等低收入人口家庭可以选择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使用和退出

  第三十一条 承租家庭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内部设施。确需装修或改变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租赁期间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得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未配租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后,剩余房源可以按规定统筹用作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承租家庭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资格复审。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自调整下月起重新计租。

  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承租家庭应当在30日内结清费用并腾退住房。30日内无法腾退的,经申请再给予60天的搬迁期,总搬迁期不得超过90天,搬迁期内按照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相关部门需按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复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家庭,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 运营管理和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运营责任。

  第三十九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一个运营单位、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按本区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应与同住宅小区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2.3元/月·平方米以下标准缴纳租金的承租家庭,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补贴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季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评价体系,并按规定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建立健全协同治理住用监管机制,可以采取走访入户、联合核查、群防群治和智能门禁等措施实施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应腾退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租赁等经纪业务,不得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等信息。对涉及的违规行为,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受理资格申请的,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实物配租、签订租赁合同;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轮候的家庭,实物配租时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准入条件进行复审并签订租赁合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租赁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租的,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复审,对其收入、住房、财产情况的认定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鄠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2日印发

  政策原文:http://www.xahy.gov.cn/zwgk/tzgg/2038460292770406402.html?session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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