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原文)

导语 2022年11月29日,陕西卫健委发布了针对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补偿的细则,本次涉及的均为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详情见正文。

  第三章损害程度分级和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由省、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负责。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应当在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医学会提出申请,进行损害程度等级评定。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不服的,可在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后30日内申请省医学会再次评定。

  凡申请医学会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如鉴定结论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同时对损害程度等级进行评定。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需等级评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受种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需等级评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

  第二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

  (一)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

  1.甲等:死亡。

  2.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有严重功

  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甲等(死亡)病例,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6周岁以下(含6周岁)死亡,补偿6年;6-18周岁(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

  第二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

  (一)医疗费:按照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在省

  内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计算,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有效票据”为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高计算1年。

  受种者年龄小于16周岁或无工作的,补偿1人误工费;受种者年龄大于16周岁(含16周岁)且有工作的,补偿2人误工费。

  住院治疗时间以住院病历显示的住院时间或住院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

  误工费补偿金额=住院治疗时间(天)x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365天x人数。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补助,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10年。

  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10年x损害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等级系数为1递减至0.1,每等级相差10%。

  (四)残疾用具费:因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申请补偿年份当年单个国产普通型轮椅的价格作为补

  偿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计算20年。

  (五)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按乘坐的汽车或火车票据凭据支付(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的,按照火车票硬卧票价支付),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其他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

  (一)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共9等级,每等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一级乙等补偿金额上限x损害等级系数;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等级系数由0.9递减至0.1,每等级相差10%。

  1.二级甲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90%。

  2.二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80%。

  3.二级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70%。

  4.二级丁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60%

  5.三级甲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50%。

  6.三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40%。

  7.三级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30%。

  8.三级丁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20%。

  9.三级戊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10%。

  (三)四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十四条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理期间,受种者的诊疗费等相关费用先由受种方支付,待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本办法规定的补偿之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异常反应病例在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给予后续关怀救助,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最终结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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