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原文)
导语 2022年11月29日,陕西卫健委发布了针对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补偿的细则,本次涉及的均为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详情见正文。
第四章受理与补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及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申请(附件2)。
第二十八条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
(六)受种者就诊等有关费用原始凭据;
(七)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受理补偿申请书后2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填写编号:按县(区)国标码+年(4位)+流水号(3位)格式填写。
(二)核对材料:核对补偿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检查复印件内容与原件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在每张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或经办人签章,向申请人出具回执(附件3)。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
(三)审核材料:对补偿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补偿办法》补偿范围和要求,并出具审核意见(附件4),在7日内通知受种方。
(四)核算补偿金额:按照分项目核算、总额不超过补偿金额上限原则进行核算(见附件5)。
(五)撰写审核报告:经充分告知受种方一次性补偿金额核算明细和金额后,撰写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审核报告(下称“审核报告”,附件6),包括受种者基本情况、一次性补偿费用核算情况、补偿金额和审核意见,逐级呈批。
(六)材料上报:审核报告原件、补偿申请书原件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三十条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审核报告等材料后,在30日内商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共同在审核报告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报告原件、补偿申请书原件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审核报告等材料后,在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共同在审核报告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将审核报告等材料一份留省卫生健康部门存档,其余两份逐级送达至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未通过审核的审核报告,所有材料退回,并在上述规定时限内逐级重新计算审核。
第三十二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审核报告后,在7日内告知受种方,并与受种方签订“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附件7),确认一次性补偿金额。如受种方不同意补偿金额,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后60天内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已签署的补偿协议书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材料同时报省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偿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补偿经费逐级拨付到县级。县级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受种方,补偿终止。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财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将所需补偿经费按规定拨付市级,并协调解决补偿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凡提请民事或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按照本办法的补偿支付自动终止,补偿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第三十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保存不少于20年。
第三十七条对擅自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以及在调查诊断、处理和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歪曲事实、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和补偿票据等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西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疫苗补偿】了解西安申请疫苗补偿类型,补偿金额,应提供材料,官方申请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