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买了商业保险还要参加西安居民医保吗

导语 2021年度陕西居民医保缴费开始了吗,2021年度医保缴费是不是在2020年进行?

  社会商业保险和居民医保并不冲突。

  不论是否有商业保险,只要没有就职单位购买的五险一金或学校统一购买的医保,其他的都建议大家积极参与每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

  2021陕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标准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省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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