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政策原文)

导语 2022年西安政府联合民政及西安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低保户的相关政策文件,详情见正文。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县(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应至少有一位在陕西省辖区范围内,具体可分以下情形提出申请:

  (一)直接申办情形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西安市户籍,且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在西安市不同镇(街道)的,由任一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西安市不同镇(街道)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均持有居住地有效居住证情况下,可由任一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持有居住证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类别和保障金额时可按照居住地实际情况作为核定的依据。

  上述三种情形,在保障时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县(区),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所属辖区内不同镇(街道)的,可以推行由任一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转介情形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均不在西安市的,可由持有西安市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西安市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上述两种情形,接到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步调查核实后,要及时向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转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后续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接受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人均月收入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三)已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申请;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家庭。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语言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是指患有西安市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目录内重特大疾病的患者。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人应该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委托授权书》、《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申报核对表》;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持居住证申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疾病诊断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遵从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可在申请环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开展后续工作。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出现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申办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近亲属登记备案。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必要时,可经授权核对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经济状况。

  (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调查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等组成。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辅助指标作为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主要包括:

  (一)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单项支出在申请前一个季度内持续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二)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行为;

  (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

  (四)存在参与赌博、失信惩戒等情况。

  辅助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对于出现辅助指标超标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形成后,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开展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只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意见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意见公示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予以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保障金额,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在审核确认阶段中出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100%入户调查。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和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市居民生活必须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但其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对符合单独提出申请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保障金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档确定保障金额;其他符合单独提出申请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确定保障金额。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审核确认后次月起计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和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个人账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保障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类施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以下标准增发保障金。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增发保障金。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本规程第十四条中明确范围确定。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应当依法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村(居)委员会要设立固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村(居)委员会成员负责日常维护。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西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低保】获得西安低保申请入口,线下申请地点,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最新政策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